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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P2P投资者请注意!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出强风险预警

阅读量:3605328 2019-10-20


10月18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对P2P网贷行业相关风险进行提示,P2P网贷出借人要谨慎出借,风险自担。
该提示函提到,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并指出,当前,P2P网贷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对于市面上很多P2P网贷平台宣传中经常提到的“国企背景”“银行托管”等宣传语,提示函也给出了明确的风险预警: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不应以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来判断投资的安全系数。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10月16日,湖南省宣布取缔辖内全部网贷机构P2P业务。据公告称,湖南省纳入行政核查的24家网贷机构P2P业务被取缔,以及未纳入行政核查的也一并取缔其在湖南省的P2P业务。
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广大P2P网贷参与人:我局现对P2P网贷行业相关风险进行提示,请P2P网贷出借人谨慎出借,风险自担;P2P网贷借款人要遵守合同,按时还款;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经营,严守规定。一、P2P网贷机构的性质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当前,P2P网贷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未来我们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二、网络借贷参与方风险承担原则网络借贷平台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三、出借人应高度关注投资风险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应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不应以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来判断投资的安全系数。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四、借款人须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五、解决纠纷的途径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如出现涉嫌犯罪行为造成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点亮右下“在看”表示已阅并相互提醒转告
来源: 大众日报责任编辑  鲍永梅近期热点:未来已来!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移动公厕…世界级创意之旅就在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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