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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陶宏林 摄)
“目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关规定,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等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降低了表决的要求,这样就相应地使选举业主委员会更加容易。”在10月18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第二次记者会上,发言人臧铁伟在答记者问环节就公众关切的业委会问题进行正面回应。
2007年正式实施的《物权法》首次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协助。但各地业委会在成立、履职、换届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难题。今年8月,人民网推出的“七问业委会”系列报道引发强烈反响,公众对业委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大量建设性讨论。
据了解,在今年4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已针对“业委会成立难”等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
此次记者会上,针对这一问题,臧铁伟再次表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律层面提供指引。
他还提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也增加了关于“居委会”的规定,“除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外,居委会也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此外,记者会上,臧铁伟还介绍了立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对“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未婚同居能否入法”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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