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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涉黑涉恶典型罪名之强迫卖淫罪(一)

阅读量:3664956 2019-10-22


    被告人廖某伙同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9月24日驾车来到河口县,当晚二人将某商场三楼“按摩店”里的阮某某、黄某某及另一名女子带到一家宾馆内进行嫖宿。同月25日同案犯王某又续费人民币2600元以让被害人阮某某、黄某某陪“玩”一天为由,将阮某某和黄某某骗上车,在车上两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阮某某、黄某某强行带至昭通市,王某付给廖某人民币20000元后,廖某将阮某某交给王某,由王某强迫阮某某、黄某某到被告人范某开设的“美容店”内从事卖淫牟利。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强迫卖淫罪的量刑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制定后,该罪废除了死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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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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