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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乐游遭天津火烈鸟起诉,此前拒付诛仙手游分成款

阅读量:3700562 2019-10-23



天津火烈鸟网络与福建乐游网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19年5月16日,法院依据(2019)津0114民初64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乐游网络名下银行存款451495.42元。
与此同时,北京启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启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此之前,福建乐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云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川0191民初14299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乐游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审(2017)川0191民初14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天津百度紫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桐公司)要许可云端公司使用《诛仙》游戏,必须获得出版商合肥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或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克公司)的合法授权,并且《诛仙》游戏的推广渠道应仅限于紫桐公司的自有渠道,不适用于其自有渠道外的其他渠道,因此,其无权将《诛仙》游戏授权给云端公司使用;
其次,2016年5月1日,多酷紫桐公司与云端公司签署的《合作游戏清单》,但紫桐公司2017年6月22日才更名为多酷紫桐公司,故《合作游戏清单》造假,不能证明云端公司获得《诛仙》游戏授权;
另外,根据乐游公司与云端公司签订的《手机游戏授权运营推广框架协议》(含附件)约定第7条: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使用全部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游戏、广告等)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得到商业授权使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之约定使用上述乙方提供的各类元素,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全部或部分元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全部责任。
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8条约定:如果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另一方(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并提供违约事实证明,证明该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2条约定:违约方应当在非违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15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作补救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在本协议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云端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给乐游公司使用的《诛仙》获得合法授权,乐游公司有权终止《手机游戏授权运营推广框架协议》的履行,因侵犯《诛仙》游戏的全部责任由云端公司承担。综上,乐游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云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云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乐游公司向云端公司支付游戏分成款680772.85元;
2. 判令乐游公司向云端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00元;
3.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审法院认为
被告乐游公司(甲方)与原告云端公司(乙方)签订了《手机游戏授权运营推广框架协议》(含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手机游戏授权运营推广框架协议》约定的合作运营游戏《诛仙》由亚克公司运营,亚克公司与紫桐公司签订《百度移动游戏网游联运分成协议》,约定:亚克公司授权紫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共同推广,推广渠道包括紫桐公司相关联公司,合作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紫桐公司又与原告云端公司签订《游戏合作协议》及《合作游戏清单》,约定紫桐公司委托原告云端公司在其自有渠道及其合作渠道推广游戏《诛仙》,合作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尔后,紫桐公司向原告云端公司提供了游戏《诛仙》的公测包,原告云端公司取得了游戏《诛仙》的运营权并有权与被告乐游公司合作推广。原告云端公司按约向被告乐游公司提供了游戏《诛仙》,双方进行了合作运营,被告乐游公司向原告发送了分成收益结算单,确认2016年8月-11月原告应分成金额共计680772.86元,被告乐游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此笔费用,被告乐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还应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
《手机游戏授权运营推广框架协议》约定:
“结算周期为1个自然月一次,第M+1个月第5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对账,第M+1个月第20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结算第M个月发生的结算金额。如甲方延迟支付分成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迟付金额的日千分之3计算,直至甲方全额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323天为:680772.85元×0.05%×323天=109945元。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乐游公司与云端公司签订了《手机游戏授权运营推广框架协议》(含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构成约束。并且乐游公司也基于该合同的《诛仙》游戏取得一定收益,故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云端公司支付分成款680772.85元。
至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一审中云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万分之九,一审法院根据云端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情认定乐游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关于乐游公司认为紫桐公司的授权有自有渠道的限制,因此其无权行使除自有渠道以外的其他授权。首先《百度移动游戏网游联运分成协议》中约定的紫桐公司的推广渠道包括关联公司及其自有渠道,而非仅为自有渠道;其次,根据该合同约定紫桐公司可以对合作作品进行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进行的宣传、推广,以增加用户数量,该合同宣传、推广在于增加用户数量,对宣传、推广方式也未进行限制;另外,该合同订立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吸引更多用户,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7元,由上诉人福建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外,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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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福建乐游遭天津火烈鸟起诉,此前拒付诛仙手游分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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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源: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528号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91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9770号

内容合作:游戏微讯团队,微信号:Thank_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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