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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中大南方学院强奸案的最新看法

阅读量:3731648 2019-10-24


前言  在掌握更多更全面信息的基础上,T先生现就2019年10月9日发生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一起强奸案,谨代表本号意见谈谈自己的看法。


嫌疑人陶某某。
关于嫌疑人陶某某
从任何角度看都有过错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37岁的教师陶某某,其身份都只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从目前的信息看来,是否构成强奸有待司法机关作出权威的认定。但陶某某和案中那名大学二年级L女生10月9日发生了性行为,则是可以确定的。
从任何一个角度看,陶某某在这件事中都存在过错。夫妻感情不和不能成为过错的理由。
作为二房东,帮朋友代理闲置别墅没有问题。管得好,从中赚一点帮补一下生活也是挺好的。
一个星期独自去别墅住几晚,必定会对住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宿舍的老婆小孩疏于照顾。这已经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做法。
如果是强奸,这是严重的刑事罪行,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退一步讲,就算是你情我愿,这也有违师德,应该受到学校的处分;对婚姻不忠,除了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他的妻子也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离婚。
关于L女生
事发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在学校外面租房子住,没有错。家庭条件允许的话,创造好一点的学习条件天经地义。
租老师代理的别墅,没有错。对于大学女生来说,没有必要防火防盗防男老师。在这个世界上,禽兽老师毕竟只是少数。而且,这套别墅三个用于出租的房间,另外两间租给了同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两名男生。
作为一名女生,长居于男女混居的别墅里,一定要有很强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虽然是自己的老师,虽然是已婚人士,但让陶某某多次深夜进房逗猫其实是不合适的。别说是禽兽,就算是君子,有时一念之差也会迅速变身为禽兽。
性侵是非常严重的伤害行为。面对这样的犯罪行为,一是要坚决反抗,如果未能阻止恶行,切记要立即报警。报警越及时,凶手被依法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如果能在女方体内提取到对方的精液,对方怎么百般抵赖都是徒劳的。到事发第五天报案,就会令警方的取证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当然,对于强奸案来说,只要双方口供一致,大致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好在,这次事件,还有被单作为重要证物。
关于校方
在事件中并没有明显过错
在这起案件中,看不出校方有什么明显过错。
刑事案件里,往往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事件负责,其所在的机构不用承担责任。
老师和学生混居在一栋别墅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是否应该制止?看起来是不应该的。老师和学生友好相处,打成一片,恰恰是要提倡的师生相处方式。而且,三间出租的房间里有两间还是租给了男生。
除非明知陶某某有准备对L女生实施强奸的犯罪动机而不制止,否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不用对此事件承担责任。当然,对L女生给予出于道义的补偿另当别论。
如果强奸罪名成立,L女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对象不是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而是陶某某。具体来说,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陶某某索取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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