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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说法】你是不是黑恶势力的“眼中肉”?快快对照这起案例的被害人

阅读量:3738798 2019-10-24




“套路贷”是以借贷手续简便、流程快捷、钱款到账迅速等噱头吸引借款人,诱使借贷人提供自己及亲朋好友的身份等个人信息,形成“套路”阴阳借贷合约关系,实施“软暴力”催收,瓦解借款人心理,以吸食借款人资产为主要目的的借贷骗局,是当前危害比较大的一类诈骗行为,今年9月,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联动成功打掉了“7.01”套路贷团伙,前后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涉案资金上亿元,冻结160余万。这些黑恶势力如何选择作案对象?这起案例的被害人可说是一个标准“样本”。
夏某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是旁人羡慕的对象。但这些人不知道,夏某某看似丰富多彩的生活开销很大,早已入不敷出,欠下不少钱。2016 年 3 月,他与一名所谓从事“贷款中介”王某某相识,从王某某处借款 3 万元,但是与王某某签下的欠条却远不止3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夏某某还不出钱,王某某就介绍他给另一名“贷款中介”,让他从这名“贷款中介”处再次借钱平账,于是夏某某再次欠下远高于实际借款的欠条,用来还了此前王某某的账。就这样多次 “后账平前账”,夏某某的债务从实际的3万元翻滚至欠条上写下的 75 万元。
夏某某根本不可能还得出 75 万元的欠款,多次遭遇索债。这时王某某等人给他出了个主意:可以把房子抵押了。在王某某等人的劝说怂恿下,夏某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一样是借,不如多借一点 ”“反正房子抵押了还是我的”“父母就我一个儿子,总归会帮我还的”……
经王某某介绍,夏某某找到另一个“贷款中介”公司的孙某某,将房子抵押准备借款340万元。而宠溺儿子的夏某某父母,根本不知借款的真实用途,仅仅出于心疼儿子,就配合王某某和孙某某等人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
办完手续后,孙某某等人又以服务费、垫资费、中介费、手续费等各类名目不断抽取借款,夏某某实际到手的钱远远少于房产抵押的数目。
然而在第一次抵押贷款到期后,夏某某无力还款,于是再次上演孙某某等人再介绍其他“贷款中介”转贷平账、二次抵押房产等过程,夏某某的债务也不断垒高。
最终,夏某某的欠款数字已经到了无力偿还的地步。夏某某和父母不得已将自己价值 500 余万元的房子以 400 万元低价出售,卖房的钱款却被诸多贷款中介、非正规房屋中介等犯罪嫌疑人瓜分,夏某某一家拿到的钱款已寥寥无几。
尽管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但购买夏某某一家房屋的下家属于合法交易所得,即使犯罪团伙被追究责任,夏某某一家在经济上也将面临一定困难。
事实上,从目前司法机关办理的多起“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身上都有着夏某某的影子。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正是因为诸多特质被不法分子利用。
问答时间
问:什么样的人容易被“套路贷”团伙盯上?
答:从多起案件中可以看到,套路贷的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
首先这些被害人本身有一定的“瑕疵”或困难,需要用钱但又难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借款。比如一些人积欠卡债,为了还银行不得不寻找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
其次被害人大多有一套房产。在很多案例中,犯罪分子明知被害人根本无法偿还不断垒高的借款仍然愿意不断借钱“平账”,就是为了引诱被害人一步一步抵押、网签房产,最终卖房还钱。一些案件中甚至有被害人在约定时间准备还款却无法联系到嫌疑人,欠条上的时间一到嫌疑人便再次现身称被害人“违约”的情况,也说明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意图并非单纯的“欠款”而是被害人的房产。
此外,许多被害人有一定法律知识但缺少对法律的正确认知。“套路贷”之所以迷惑人正在于被害人配合嫌疑人制造了一系列对自己不利的虚假证据,成了被害人的“软肋”。被害人应该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为避免陷入“套路贷”圈套,首先应合理消费,量力而出;其次千万不要签下任何明显违背事实的借条、合同等;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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