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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网游角色设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改编权的责任认定

阅读量:3755766 2019-10-24


——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6)京0108民初24848号
案由

合议庭
审 判 长:张连勇
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铭 全    袁 卫
书记员
游美玲当事人
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晓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
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CEO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静,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元,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 000 000元及合理开支17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时间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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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24848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晓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CEO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静,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元,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诉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扑雷猫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球漫步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李吉辉,被告扑雷猫公司和被告月球漫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松,被告当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静、王凤,被告爱九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张静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运营《金庸群侠传(后 更名为江湖侠客令)》游戏;2.判令四被告在《法制日报》、搜狐网、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各自官方网站上(其中可以明确的当乐公司在官方网站http://www.d.cn,爱九游公司在官方网站http://www.9game.cn上,其余两被告亦在其官方网站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为连续3个月;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00万元(合理支出共计336364元,其中律师费300 000元,公证费36 364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游戏开发商。自2015年1月17日获得了金庸先生《天龙八部》、《鹿鼎记》、《雪山飞狐》(含《鸳鸯刀》和《白马啸西风》)、《侠客行》(含《越女剑》)、《书剑恩仇录》、《碧血剑》、《连城诀》、《飞狐外传》共计11部作品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亦获得了改编后游戏软件独占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同时经金庸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实施涉及侵害金庸上述作品相应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诉及请求赔偿。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金庸许可,在其移动端游戏《金庸群侠传》(以下简称涉案游戏)中存在大量依据上述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其使用的金庸作品内容落入原告所获独家授权范围内,所以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获得的金庸作品游戏改编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被告在推广该游戏时,亦使用上述金 庸作品的内容作为宣传素材,使侵权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亦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涉案游戏系扑雷猫公司研发,并会同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运营,当乐公司、爱九游公司共同发行该游戏,故四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月26、27日,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时代公司)分别与月球漫步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桃公司)及其股东庞升东,就涉案游戏及被告的侵权行为签订《赔偿协议》、《和解协议》,黑桃公司承诺:不会再利用原告享有权利的金庸作品的任何元素从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签订之日对《金庸群侠传》名称修改为《江湖侠客令》,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对游戏中使用权利作品的元素进行修改、删除和替换,不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作为游戏产名称和内容使用,否则,原告仍享有追 究本次及后续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金庸群侠传》游戏仍在以原名称继续多渠道运营,而且游戏的内 容亦未进行任何修改、删除或替换,被告持续恶意侵权的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侵权程度、范围仍在进一步扩大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追究被告自2016年1月28日起持续的恶意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诉状第2页最后一段与和解协议不符,和解协议第2、3条约定涉案游戏名称修改是有条件的;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行为已在和解协议及赔偿协议中解决,和解协议第3、6条约定了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同意原告对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原告计算依据都为不知来源的报道。故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当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当乐公司并无侵权行为,2016年1月,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双方涉案游戏诉争已经解决;当乐公司与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有合法签订的协议上架涉案游戏,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已查验依法应查验的文件,不构成侵权;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游戏存在侵权,不认可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游戏行业产业报告是针对游戏整个行业而非具体的游戏,其他统计数据不具有权威性。故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爱九游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自2016年1月12日不再在其平台上上线;涉案游戏不构成对金庸作品的改编,涉案游戏中人物名称与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不同,从故事情节及发展脉络来看,涉案游戏并无具体故事情节,排兵布阵与玩家选择有关;爱九游公司并无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其既不明知也不应知涉案游戏是否侵权,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核查了依法应当审查的材料及资质;原告与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经过原告确认涉案游戏仍可以在苹果端上线,且苹果端上更新部分显示2月1日未对角色名称进行大量修改,原告与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就角色名称早就达成一致意见;其不认可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其平台在苹果端上无法上线,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3年5月30日,查良镛(著作权人、甲方、授权方,笔名金庸,以下简称金庸)与畅游时代公司(乙方,受让方)签署《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以下简称授权合约一)载明的主要内容:著作物名称:《天龙八部》、《鹿鼎记》、《书剑恩仇录》、《碧血剑》、《雪山飞狐》(含《鸳鸯刀》和《白马啸西风》)、《飞狐外传》、《连城诀》、《侠客行》(含《越女 剑》)。甲方愿将上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移动游戏端软件改编权,依照下列条款授权乙方开发移 动端游戏软件,在世界各地区制作发行:(一)甲乙双方协议所称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是指依 著作物故事、人物名称、武功名称为蓝本,改编为专供Mobile用户使用的移动端游戏软件,以及 公开发表的权利。同时乙方有权将改编软件用于媒体宣传,媒体介质但不限于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电视媒体等。但此授权不能对抗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独 家授权。(二)乙方取得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改编权利期限(即合约期 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为期三年。…(四)乙方为酬报甲方依本约第一条至 第三条授予的权利,同意支付甲方版权费共税后2000万元整。…(十)乙方于合约期限内已改编完 成的软件,可以继续营运和维护,合约期限外不能出版更新版本。依本合约(八)已制作的相关周 边产品,和合约期内完成的软件,其发行权、运营权及销售权归乙方所有,不受合约期限之限制。 …(十六)乙方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乙方名义对侵害甲方著作 物版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有权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进行追诉请求赔偿,以维护甲方和乙方 共同权益。赔偿金扣除有关的法律费用后,全额归甲方所有。(十九)本合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为凭,于双方签署完成及乙方清付版权费用税后人民币2000万元后,合约才正式生 效。2015年1月17日,查良镛(甲方)、畅游时代公司(乙方)、畅游公司(丙方)签署《主体变 更协议》,载明:就甲乙双方签署的前述授权合约一,三方协商:1、自2015年1月17日起,原协 议中协议相对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乙方不再享有其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同时,亦不再履行其在 原协议项下的义务。丙方取代乙方成为原协议的协议相对方向甲方履行原协议。2、甲方同意,自 2015年1月17日起,原协议中协议相对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原协议中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丙 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为原协议的协议相对方向其履行原协议。3、三方明确, 2015年1月17日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继续享有和承担,2015年1月17日后产生的权利义 务,由甲方及丙方依据原协议不变。后,2015年8月3日,查良镛(著作权人、甲方、授权方)与 畅游公司(乙方,受让方)签署《移动端游戏软件授权合约》(以下简称授权合约二),该授权合 约的授权作品及主要条款的内容与授权合约一大部分一致,有补充或者改动之处有:鉴于甲方已将 享有著作权的著作物在中国大陆地区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独家授予给乙方开发移动端游戏软件(是指可以适用于iOS应用系统、Android应用系统、Windows Phone应用系统及其他类似应用 系统的联网游戏软件,或在手机、平板电脑、电视及其他类似智能设备上使用的联网类游戏软件) 在世界各地区制作发行…。(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原协议基础上获得的独家改编权利期限(即合约 期限)延长至2019年5月31日内止。(十六)乙方有权在大陆地区以乙方名义对侵害甲方著作权版 权的行为,以及侵害基于本合约乙方所获权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有权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 方进行追诉请求赔偿,以维护甲方和乙方共同权益。赔偿金扣除有关的法律费用后,由甲乙双方协 议分配。畅游公司当庭提交了其支付前述合同款的相关证明。为证明前述协议的真实有效,原告还 提供了金庸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乐怡签署的相关文件,且该些文件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伍 振豪签字证明并盖有转递专用章。与前述协议相关,畅游公司提交了广州出版社出版的涉案金庸先 生的小说相关版权页面及多款与《鹿鼎记》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网页打印件。另,畅游公司提交了多份其及关联公司畅游时代公司为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以证明其根据金 庸小说开发了多款游戏软件。
2016年1月26日,畅游时代公司(甲方)与庞升东(乙方)签署《赔偿协议》载明,甲方与黑 桃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签署《和解协议》,就《金庸群侠传》游戏存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行为处理事宜达成一致,乙方作为黑桃公司的股东自愿对《金庸群侠传》存在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甲方进行赔偿,协议:就《金庸群侠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补偿款400万元。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及甲方与黑桃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后,甲方对《金庸群侠传》游戏存在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谅解。甲方与黑桃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均以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为前提。工商登记查询显示,黑桃公司的股东有我要公司及庞升东。
2016年1月27日,畅游时代公司(甲方)与黑桃公司(乙方)签署《和解协议》载明:《金庸群侠传》(以下简称标的作品)游戏是由扑雷猫公司(研发方)研发,月球漫步公司(运营方)在iOS及安卓渠道独家代理运营的一款手机游戏;《Q侠大乱斗》是由该游戏在iOS越狱系统由月球漫步公司独家代理运营的前述游戏的改名版本。标的作品对甲方享有游戏软件改编权的《天龙八部》、《鹿鼎记》、《雪山飞狐》、《侠客行》(以下简称权利作品)等作品存在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黑桃公司是标的作品研发方及运营方的关联公司。协议主要内容有:一、乙方在此承诺,不会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从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保证研发方 和运营方也不会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从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标的作品名称修改(修改后游戏名称暂定为《江湖侠客令》),并取得甲方对修改方式的认可。三、乙方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确认的修改方式对标的作品的名称以及标的作品中的使用权利作品的元素进行修改、删除和替换,并不会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 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作为游戏产品名称和内容使用。五、甲方承诺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之 后,不再就本协议签订前因标的作品涉嫌侵犯甲方权利作品事项以任何形式追究乙方的责任。七、若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修改后的标的作品出现新增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乙方继续 从事针对甲方的其他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本次及后续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275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17日,畅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相应的操作,公证书记载了:www.51.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要公司),庞升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www.qxdld.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月球漫步公司,该网站有专门的《金庸群侠传》的宣传页面并 提供安卓、苹果App Store、PC模拟器三种方式下载,我要公司曾为月球漫步公司的股东。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显示软件名称为金庸群侠传网络版软件著作权人为扑雷猫公司,登记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在www.9game.com网站搜索“金庸群侠传”,搜索到该游戏的宣传页面,有游戏新闻、游戏攻略、充值中心、论坛等栏目,亦提供安卓、苹果等端口的下载。游戏新闻中的几篇文章载明了《金庸群侠传》的部分人物角色和顾问等内容。(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297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1月17日,畅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相应的操作,公证书记载了:打开tg.jkqxz2015.com网站,该网站页面标识有我要公司字样,网站有《金庸群侠传》的宣传页面,有游戏新闻、游戏攻略、充值中心、论坛等栏目,亦提供安卓、苹果等端口的下载,新闻资讯中载明了多个开服公告及该手游10月27日安卓全渠道首发公告。在该网站的多篇文章中提及了《金庸群侠传》游戏中使用了金庸多部小说中的人物角色、技能、桥段等。登录www.d.cn当乐网,该网站中设有关于《金庸群侠传》的专题页面并有下载路径。登录www.9game.cn网站,该网站中设有关于《金庸群侠传》的专题页面。(2015)京方正 内经证字第1627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17日,畅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备的三星手机进行相应的操作,公证书记载了:该代理人使用该手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 入“金庸群侠传”后搜索并点击“金庸群侠传_官方免费下载_百度手机助手”的搜索结果,在该网站中按照提示下载并运行了该游戏,过程中显示充值后可以试玩该游戏,试玩中该游戏界面及角 色介绍等页面显示游戏人物有钟灵、南海鳄神、云中鹤、木婉清、风波恶、沐剑萍、奔雷手兴昌、王语嫣、段誉、胡一刀、慕容复等,技能介绍显示有六脉神剑、凌波微步等,另有冷月宝刀介绍中 提及“散发道道冷光,刀身如月。苗人凤。胡斐等大侠都曾使用”。(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16295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1月17日,畅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 备的iPad进行相应的操作,公证书记载了:在苹果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安装金庸群侠传游戏。在下 载页面的内容简介中载明:“阔别十九载,《金庸群侠传》重出江湖,金庸武侠巅峰之作!这不是 一个人的武侠,《金庸群侠传》由96版金庸群侠传制作人、‘河洛三部曲’之父徐昌隆先生担任顾 问,是一款为高度还原老先生笔下的传奇侠客,满足玩家对武侠世界的向往,应运而生的精品RPG 回合制武侠卡牌手游。”、“游戏内将会陆续推出金庸笔下数百名侠客供玩家挑选,侠客形象更是 从身材、服饰、表情刻画等细节高度还原,…”。在苹果商店热门畅销排行榜中,前述游戏排行 40。按照提示注册并登录后,该游戏在众多的人物、武器、技能介绍中与金庸作品相同或者近似,如:人物苗大侠,英雄介绍为金面佛,武功高强,号称“打遍天下无敌手”;人物建宁公主,介绍为康熙之妹,后为小宝夫人之一;人物珂儿,介绍为陈圆圆之女,后为小宝夫人之一;人物乔帮 主,英雄介绍为武功盖世,丐帮前帮主,后成为辽国南院大王;人物扫地神僧,英雄介绍为少林扫地僧,世外高人,点化萧远山、慕容博。技能参合指,描述为是姑苏慕容氏的家传武学,亦是“慕 容博”的专擅指法。技能化功大法,描述为由丁春秋所创,以剧毒化人内功。玄铁令,描述为谢烟客之物,只要手持玄铁令,可使谢烟客拔刀相助。金蛇剑,描述为五毒教镇教之宝,似一条盘旋金 蛇,剑头分两叉如蛇信。(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296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1月17日,畅 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备的三星手机进行相应的操作,公证书记载了: 登录当乐网并下载安装金庸群侠传游戏。登录爱九游网站,下载并安装了金庸群侠传游戏。按照提示登录前述下载的游戏,在游戏图谱中查看,侠客、装备等信息如同前述公证书所示,与金庸小说 中的人物姓名、武技、武器等相同或者近似。在图谱中只有侠客、装备两个分类。(2015)京方 正内经证字第19510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2月22日,畅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 监督下使用自备的三星手机进行相应的操作,公证书记载了:在11773.com网站中搜索并下载了“金庸群侠传”游戏,下载页面载明运营商为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登录该游戏中的图谱显示的内容与前述公证书基本一致。公证过程还对其他网站中可以下载“金庸群侠传”的情形进行了公 证。同日,畅游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形成(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511号公证书,显示的相关内容与前述公证书基本一致。
2016年5月16日,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使用其自备的三星平板电脑及华为手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u.360,cn”、豌豆荚网站、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当乐网等,显示都可以通过搜索“金庸群侠传”字样下载并安装该游戏,该游戏图谱中包含有侠客、武器项目与前述公证载明的情况基本一致,还增加了天书和群侠传记,其中天书项目多为借用金庸小说的名称,其中“珍本”中有天龙珍本、鹿鼎珍本、倚天珍本等,“善本”中有天龙善本、鹿鼎善本、倚天善本等,“全本”中有天龙全本、鹿鼎全本、倚天全本等,“抄本”中有天龙抄本、鹿鼎抄本、倚天抄本等,“残本”中有天龙残本、鹿鼎残本、倚天抄本等。其间,在华为应用市场中下载涉案游戏显示的开发者为月球漫步公司。前述取证过程中显示,该游戏已经开服337,在华为应用市场中的下载次数为57万次,在豌豆荚中下载的次数为22万次。
(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264、07265 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记载。(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457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8月2日,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备的苹果平板电脑进行相应的操作:在AppStore中分别使用“我是大武 侠”、“武侠 闲来”、“至尊武林”、“全民武侠”、“江湖群侠传”、“江湖群英传”等多个关键词搜索,可以下载运行相关游戏并可以充值。公证中查看并试玩该些游戏,显示除游戏名称不 一样外,其图谱(尤其是群侠传记)显示该些游戏的侠客、技能与装备、人物关系等的介绍仍与金庸小说具有对应的联系。畅游公司成功充值的八款游戏充值结果载明,其中两个收款方为月球漫步公司,其余六个为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21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20日,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相应的操作: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九游网”,点击相关搜索结果后进入该网站,在网站搜索栏中输入“jhxkl”,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江湖侠客令角色”进入相关页面,页面右侧有“江湖侠客令”多种下载渠道按钮,其下有4000006521字样,点击前述下载渠道上方的“2016全球华人必玩武侠手游”中的登录,显示的提示内容中有“开发 者:月球漫步公司”字样。在游戏攻略栏目中找到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题为“《江湖侠客令》十星胡斐来袭”的文章,提及“近期版本更新优化了慕容博、胡斐两大传说侠客的部分技能或装备缘分”,文中还对胡斐的武功“胡家快刀、乱环诀、雪山飞狐”进行了介绍。同日,畅游公司的代理人使用自备的三星平板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搜索,在百度贴吧中帖子中提供的下载地址下 载了一款名为“江湖侠客令”的游戏,将下载的程序安装在该平板电脑中,查看已开服701,查看游戏图谱与群侠传记,亦与金庸小说的元素相关。之后再次在该平板电脑中输入“a.9game.cn”, 通过搜索并下载了一款名为“江湖侠客令”的应用程序并运行,试玩中查了“图谱”及侠客相关情况,仍存在大量金庸小说的元素,如人物有乔帮主、大轮明王、贝大夫等,亦有修饰后的人物如金剑郎君等。同日,畅游公司的代理人使用自备的苹果平板电脑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AppStore中分别搜索“江湖侠客令”、“江湖群英传”、“盖世武侠”关键词并获得相关游戏下载,充值运行后显示的页面显示该三款游戏的界面及相关游戏元素基本一致,游戏人物、技能、武器等与金庸小说相关。在公证过程中,还显示三款游戏开服数量均为211,查询微信账号“×××”主体为月球漫步公司,游戏忠告中显示游戏著作权人为扑雷猫公司。(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22、26623 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予以记载。
为证明被告的非法获利及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畅游公司提交了:1、太平洋游戏网在2015年12月9日发布的名为“手游行业侵权成本大幅提升为何CP和开发商仍愿铤而走险”和凤凰网在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名为“手游IP百万叫价涨到千万:大玩家囤货小厂商却步”的文章,前文提到“《金庸群侠传》目前上线两个月,其ios以及安卓总流水已经超过1000万元”;2、×××.com网站的经营者为月球漫步公司,名称为:金庸群侠传官网;3、在AppAnnie网站中查 询“江湖侠客令”的下载量和收入,显示下载量为188 367次,日均976次,收入为6820 887美元;4、中国音著协游戏工委网站查看并下载了《2016年中国游戏移动产业报告》、《2016年中国 游戏产业报告:手游份额首超端游》、《2015年10月-12月移动游戏产业报告》等文件,欲证明我国移动端游戏收入极高,平均每一玩家的消费额达145元;5、腾讯网等网站登载的关于优质手游 遭侵权严重的多篇文章;6、在App Annie网站中查询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29日“江湖侠客令”的下载量和收入,载明下载量为256 530次,收入为11 484 291美元。以上事实由(2016)京 方正内经证字第09178、09810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377号、8378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6213号公证书予以记载。(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6213号公证 书还对原告方签署前述和解协议后与被告沟通的电子邮件进行了记载:2016年2月2日,畅游公司 员工王汀阳向App Store发送邮件称“目前‘Apple ID 1041263770’已无版权争议,申请撤回投 诉,恢复APP上架。我方已与‘Apple ID 1041263770’的开发者进行协商,协商后对方已将侵权 内容修改,经确认该app中已无明显侵权内容。‘Apple ID 1041263770’的开发者同时承诺不再 使用‘金庸群侠传’为APP名称,并且这款APP后续的更新内容也不会出现任何侵权元素”。2016 年5月3日10:20畅游公司员工王汀阳向月球漫步公司员工蔡娟发送了内容为“内容为江湖侠客令的 修改建议,标黄部分为主要修改内容,请查收邮件”,随后蔡娟回复“我们立即安排,整改完毕后 通知您,谢谢!”,5月18日蔡娟向王汀阳发送邮件称“江湖侠客令上周已经完成版本更新,这是 修改列表,您看看,如果有问题我们再修改”,随后王汀阳回复称“由于之前《江湖侠客令》武功 招式部分未做修改,所以重点标黄。但是侠客名称希望也逐步进行修改”,随后蔡娟回复“好的,我反馈一下,下次版本更新的时候再修改”。前述发送给AppStore的邮件,原告认可是其为了和 解协议的正常履行而发送的,并称发送该邮件时没有确认游戏已经完成修改,因为和解协议中明确游戏名称以后不能叫金庸群侠传,所以其才向苹果公司发送的该邮件。被告游戏名称修改是2016年8月份修改的,按照和解协议应该是协议五日内。被告一和被告二则认为和解协议中明确修改要取得原告的认可,所以其所做修改都是按照原告的意见来进行的。关于和解协议签订时是否约定了涉案 游戏如何修改的问题,原告认可都是通过后续邮件沟通。
为证明其经济损失,畅游公司提交了:1、金额分别为9000、2000、1500、5000、5000、11504、236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合计36 364元。2、金额分别为100 000元律师费发票三张。
关于畅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其明确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改编权,其通过授权获得金庸先生涉案11部作品的改编权。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其明确为扑雷猫公司使用金庸作品元素研发涉案游戏,月球漫步公司明知该侵权行为而运营该款游戏,当乐公司及爱九游公司应知存在侵权行为仍推广该游戏与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关于四被告运营涉案游戏的地位,原告认为扑雷猫公司是游戏开发商,月球漫步公司是游戏运营商,当乐公司、爱九游公司是游戏推广渠道商,对此四被告并无异议。关于四被告侵权行为的对象,原告明确为涉案侵权游戏中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名称、装备名称、故事情节。关于主张四被告侵权的期间,原告明确侵权时间为和解协议签订后新增的侵权行为及未修改的侵权行为,并认为四被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关于涉案侵权游戏的上线下线时间问题,当乐公司称2016年1月份其已下线,2016年4月底到5月初其有一个短暂的恢复上线,因为苹果商店恢复了上线。爱九游公司称其2016年1月12日已经下线涉案游戏。2016年2月左右苹果商店恢复上线后更名为《江湖侠客令》在其网站上线,现在可以下载该游戏但无法实际运行。原告则认为,其证据18可见爱九游公司网站上可下载涉案游戏及试玩。2016年5月其做公证时当乐公司网站上还有涉案游戏。
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一致的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及庞升东汇款记录;2、二被告称是其员工蔡娟与被告员工(微信名为汀阳,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2016年1月18日蔡娟发给“汀阳”一份“《金庸群侠传》-优化名字对应-武侠Q…”的文档,并问“汀阳,麻烦看看这个版本可以定稿吗?”,后附前述文档显示诸多角色、技能、武器等的优化方案,没有提供后续对方回复的相关内容,但其提供了日期为2016年2月3日,王汀阳发送给AppStore的撤回投诉的电子邮件。3、(2017)沪东证经字第9939号公证书公证了月球漫步公司代理人蔡娟与王汀阳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基本内容与畅游公司提供的一致。
被告当乐公司提交了:1、2014年11月14日,当乐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签署的《手机网游联运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在诚实互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甲方在手机游戏平台(htpp://d.cn)上的推广优势以及乙方手机网络游戏内容优势,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向中国手机用户提供手机网络游戏互动内容服务。合作模式中提及乙方和甲方合作游戏产品的内测宣传,即双方将在当乐网平台合作游戏产品的内测,内测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测试。甲乙双方关于游戏产品的合作从内测首日开始。当游戏产品进入正式商用收费阶段,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2.1条所述进行收入分成。本协议签约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作游戏的软件著 作权证书以及《游戏授权书》。甲乙双方按照当月可分配收入进行5:5分成。2、2016年6月23日签署的,授权方为月球漫步公司,被授权方为当乐公司的《游戏授权书》,载明:授权方拥有授权作 品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合法知识产权及运营权,或已经取得上述权利的合法授权并在有效期内。授权作品为江湖侠客令(金庸群侠传),授权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2月15日,授权范围为非独家授权被授权方在其自有平台提供授权作品的推广、宣传、下载和销售等联合运营服务。被授权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作品及其所包含的商标、名称、标识等。
被告爱九游公司提供了:1、《阿里游戏开放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导言中载明:该协议是您(甲方)与爱九游公司(乙方)之间关于利用乙方的软件和技术向甲方的游戏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框架协议。该协议没有落款日期及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2、第752546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载明的商标为美术字“金庸群侠传”字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截止)。注册人为游龙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龙图智库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2月25日,北京龙图智库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授权月球漫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授权期限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授权方式为:“月球漫步”只能将合同商标用于一款游戏且仅限于在移动终端(手机/平板游戏产品)上使用,一旦使用后未经龙图书面同意不得再用于任何其他游戏。3、著作权人为北京 龙图智库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为金庸群侠传2.0(大陆网络版)-游戏软件第一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为2005年4月22日。2015年3月17日,北京龙图智库科技有 限公司将前述游戏授权北京网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20日。北京网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2月25日授权月球漫步公司独家运营前述游戏,授权期限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4、著作权人为扑雷猫公司,软件名称为江湖侠客令游戏软件V1.0.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5、在其九游网上和苹果商店下载“江湖侠客令”情况的网页打印件,显示九游网上下载的游戏无法运行,在苹果商店下载的游戏APP可以使用,但爱九游公司认为并不侵权。
以上事实,有畅游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及授权公证转递文件、作品版权页、软件登记截图及软件登记证书、公证书、和解协议及赔偿协议、网页截图、发票,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提交的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及回款凭据、手机微信打印件、文件打印件、邮件打印件公证书,当乐公司提交的协议、授权书,爱九游公司提交的协议、商标文件复印件、授权证明文件、软件登记证书、网页截图等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原告畅游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并提起本案诉讼;2、作为游戏的开发者及运营者的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游戏的改编权;3、涉案游戏渠道推广方爱九游公司和当乐公司的行为如何界定;4、责任的承担。
一、原告畅游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并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原告与金庸先生签订涉案授权合约二,该合约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双方合意,应属有效,畅游公司通过该合约取得了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金庸部分武侠题材作品的改编权,根据协议,该改编权的范围为协议中金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移动端游戏软件独家改编权,而其中的移动端游戏软件是指可以适用于iOS应用系统、Android应用系统、Windows Phone应用系统及其他类似应用 系统的联网游戏软件,或在手机、平板电脑、电视及其他类似智能设备上使用的联网类游戏软件。在此同时,金庸先生还将在大陆地区就金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维权权利及获得赔偿的权利授予畅 游公司,畅游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本院认定畅游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原告。
二、作为游戏的开发者及运营者的被告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游戏的改编权
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由扑雷猫公司开发的涉案游戏《金庸群侠传》(后更名为《江湖侠客令》)在游戏人物、武功及武器设定、人物关系等方面都与原告取得授权的涉案金庸小说具有对应关系,属于以金庸小说作品为基础进行的与之不同表达方式的再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改编权的规定。一般来讲,小说作为文字作品,核心要素有人物、情节、背景,被告扑雷猫公司开发的涉案游戏与涉案金庸小说在人物、情节、背景上具有一致或者高度近似的关系,而该些人物、情节、背景等属于金庸小说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扑雷猫公司开发涉案游戏需获得该些小说著作权人的许可,畅游公司经金庸授权,获得了涉案金庸小说的独家改编权的授权及维权的权利,扑雷猫公司 未经畅游公司许可侵犯了畅游公司享有的对涉案金庸小说的移动端游戏的改编权。月球漫步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运营方,明知扑雷猫公司开发的涉案游戏未获得相应授权仍独家代理运营,参与游戏对外授权、收取费用等,应与扑雷猫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关于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辩称根据与畅游公司和解协议,被控侵权游戏的修改是有条件的,涉案侵权行为已经通过和解协议和赔偿协议解决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月球漫步公司的关联公司承诺,不会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从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保证研发方和运营方也不会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从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畅游公司确认的修改方式对标的作品的名称以及标的作品中的使用权利作品的元素进行修改、删除和替换,并不会再利用权利作品及权利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作为游戏产品名称和 内容使用。从约定内容来看,二被告对游戏的修改内容及方式需要畅游公司确认,但约定的核心要义或者说最终目标仍是修改后的游戏不能再出现权利作品及其元素,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四被告侵权的时间范围为和解协议签订后新增的侵权行为及未修改的行为,同时双方认可对于被控侵权游戏的修改是通过双方工作人员电子邮件等沟通进行的,从原告多次取证的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看 出,双方在签署涉案和解协议后,2016年5月时双方工作人员还在通过电子邮件对被控侵权的游戏 修改事宜进行沟通,其中原告的工作人员提到武功招式需要修改,侠客名称也需要逐步修改的意见,被告月球漫步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称下次版本更新的时候再修改,双方都未能提交此后进一步沟通的证据,在2016年7月初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2017年3月时,网络用户仍可以在App Store、百度贴吧等渠道下载到由前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游戏,该些游戏的人物、装备、技能、人物关系仍与涉案金庸小说可以建立对应关系,属于侵犯畅游公司享有的涉案金庸小说移动端游戏改编权的行为。
三、涉案游戏渠道推广方爱九游公司和当乐公司的行为如何界定
作为游戏推广平台,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在各自网站及相关应用市场上对涉案被控侵权游戏进行推广,该二被告是否应当对涉案被控侵权游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分析如下:
1、关于当乐公司根据当乐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签署的《手机网游联运框架协议》,二者对运营涉案被控侵权游戏采取五五分成的方式共享收益,当乐公司在运营该游戏时不仅仅提供推广平台和渠道,而是参与该游戏的运营,虽然游戏开发方与运营方在2016年5月时仍在沟通该游戏的修改问题,但是在本案立案起诉后,其应当知道该游戏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及时下架该 游戏并停止推广行为,故其应当与扑雷猫公司及月球漫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爱九游公司本案中,爱九游公司并没有提交其与涉案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方或者运营方推广涉案游戏的相关协议,但其在本案起诉立案后,应知晓该游戏的著作权问题并未与权利人实质解决,双方仍存在争议,该游戏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其仍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推广该游戏,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游戏开发方和运营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四被告开发、运营、推广的涉案游戏侵害了畅游公司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四被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其通过授权获得的权利为改编权,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故本院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本院综合考虑获得授权的许可费用、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时间、持续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畅游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亦应由被告承担,因原告提交的部分公证书系其主张的侵权时间之前的取得的,故本院对于其公证费根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与必要性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畅游公司主张律师费,本院综合本案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律师所付出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支持律师费。
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 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 限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 000 000元及合理开支17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 800元,由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已交纳;由被告 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连勇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游美玲
本案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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