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伊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及时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及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伊宁县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扫黑办)。为方便群众举报黑恶犯罪线索,伊宁县扫黑办开通以下三种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
中共伊宁县委政法委: 0999-4022351
伊宁县公安局: 110、0999-7787182
中共伊宁县纪委监委: 0999-4020314
中共伊宁县委组织部: 0999-4026337
(二)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伊宁县扫黑办当面举报;
(三)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邮寄至伊宁县扫黑办,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中共伊宁县委政法委,邮编:83510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广大群众直接向县扫黑办举报伊宁县范围内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第五条 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的范围如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交通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宗教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在网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
第六条 线索举报要求及举报奖励标准
(一)检举、揭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奖励标准:
经举报公安机关查证属于以上12类线索,并且线索清晰,事实明确的一般性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其中涉及行业乱象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涉及恶势力的奖励人民币1000-1500元、涉及黑社会性质的奖励人民币1500-2000元)。
(二)举报线索破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
1.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的奖励标准:
举报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伊宁县《关于重奖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群众的通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 举报人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以及涉黑涉恶犯罪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要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第十条 县扫黑办对群众直接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扫黑办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经核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将坚持一案一奖,第一时间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向县扫黑办自行设定6位数以上数字作为本人代码或密码,县扫黑办据此确定举报人并及时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县扫黑办设立专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基金。举报人向县扫黑办直接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县扫黑办指令有关部门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承办的部门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县扫黑办核实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的,经县扫黑办核实认定后,由承办部门领取奖金并向举报人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举报时设立的代码、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扫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娟娟 姚远 责编:刘军 主编:邹建华 李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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