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域论坛》评论第2期
《十二怒汉》观后感
——浅谈陪审团制度
作者简介:段彬彬,河北工业大学2019级法学生。
美国经典电影《十二怒汉》主要讲述陪审团就一件谋杀案展开争辩的事件。十二名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性格与处事原则,这场争辩的结果将决定一个男孩的生死。初次讨论产生了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的结果,经过激烈讨论并不断提出“合理怀疑”,最终以12票全票通过认为被告人无罪。
审判之初,陪审员大都认为该案“铁证如山”无需再判,在其看来,当调查员和公诉人控诉被告“有罪”时,他的罪行就已论定,自己只需走完过场领取报酬即可,故而在初次投票时出现了11票有罪的结果。这直接反应出了陪审团制度的最大弊端,即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广泛,其专业程度有待考量,并且陪审员们来自社会各界,其知识文化背景差异巨大。拿影片中的12位陪审员来说,部分人员对生长在贫民窟的孩子持歧视观点,仅以成长环境断定人的品格;更有甚者因曾与儿子产生矛盾,将个人情感带到案件中,拒绝分析,随波逐流地认为应将小男孩判处死刑;也不乏因球赛和工作而想早早了事,甚至在一开始时用娱乐态度对待案件之人。陪审团的资格在一定程序上由政府机关强制赋予,导致一部分对此类事务不感兴趣的公民从一开始就对案件持不认真的态度,并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将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司法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也无法得以彰显。
以该电影而言,若没有那十二分之一的无罪票,尽管嫌疑人实际上可能并非是杀死父亲的凶手,也会被早早送上电椅,陪审团制度的弊端显而易见。若律师在辩护中没有提出对证据的合理性质疑,那么这些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员或会据此认为证明无懈可击而不加思考怀疑,从而丧失了陪审团制度设立的意义。如果由专业人士来考量案件,那么发现疑点的能力或会提高,错判发生的几率也随之降低。
但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陪审团制度恰恰因为独立于政府和司法系统之外,而最不易受他人控制,也更能体现民主性,为美国长期沿用。从影片中不难发现,在陪审团的讨论过程中,每位陪审员基于证据支撑自己的投票选择,且这些证据由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所提供。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中,支持有罪的一方要进行严密的论证,证明被告有罪。而支持无罪的一方则要针对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即“合理怀疑”。影片中的陪审团还考虑到了辩方律师所没有提出的疑问。另外,无论陪审团最终裁定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全票通过,这一点让少数人的“合理怀疑”得到充分考虑和论证,从而使被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陪审员的来源范围广大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其制度的民主,来自各界的十二人聚集于此,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就此案进行思考与辩驳。在这一过程中,平时刻板于书籍文字上的民主自由和理性主义便得以成为现实。陪审团制度中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陪审员们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积极履行,即使口有抱怨却仍然坐在没有电扇的小屋中完成工作。既然法律赋予了他们此案做出决议的权利,他们就有义务对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即对嫌疑人的生死负责。
有句话说“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神圣的一条,也是这个国家如此强大的原因”这决不是信口而谈,即使开场11:1的投票结果让人对这一制度感到怀疑,但我们更应该着眼于陪审员们忍耐恶劣环境对每一个可能性进行的激烈探讨,他们遵从的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尊重所有人的意见,且最终必须达成统一,这正是其民主与平等原则的鲜明体现。总的来说,即使陪审团制度有明显的缺憾,但却也恰恰是这些缺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民主性和相对公正性。
《法域论坛》编辑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