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长春市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招生行为进行规范。
长春市教育局传达了国家关于民办学校招生政策的最新精神,并就更好落实国家政策提出初步意见:
民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网上公示,不通过网上报名的,民办学校不得录取,未纳入录取名单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学籍手续……
长春市教育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
1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2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3严禁民办学校将招生入学与房地产挂钩,与幼儿园挂钩。
4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5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6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和提前招生。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9严禁任何学校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10严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11严禁私自招生,对招生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必须采取电脑随机派位。
1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13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4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通知》强调,各民办学校要依法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维护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秩序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及时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学校相关信用信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组织各民办学校开展自查,形成报告,同时,逐校开展检查,逐校做出承诺。对于存在问题的学校,要“一校一案”做出整改。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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