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教师〔2018〕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长春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长春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市级骨干教师建立 “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 “工作室”)。为使工作室规范、有效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室是由长春市中小学各学科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组成,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课程开发的共同体。
第二条 建立工作室旨在加强骨干教师管理,促进骨干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辐射作用,打造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基础教育领域有成就、有影响的名师和名师团队,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 工作室在长春市教育局领导下工作,直接组织管理机构是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办”)。
第二章 工作室的组成
第四条 工作室由一名主持人、一名顾问、三名左右核心组成员和若干名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第五条 主持人、顾问和核心组成员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有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全市乃至全省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成员由中小学(幼儿园)各学科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组成,每个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每个工作室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个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主持人、顾问和核心组成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室的任务
第八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名师工作室要选定学科教学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工作室成员可以围绕工作室选定的课题自愿组成若干个研究小组,开展课题研究。每个工作室在一个周期内至少有一个市级以上课题立项并结题。
第九条 开展教师培训课程开发。每年每个工作室至少提交两门(4学时/门)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专题讲座视频课程,在一个工作周期内每个工作室至少有两门专题讲座视频课程纳入市级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每名成员在一个工作周期内至少有一个教学课例纳入市级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
提倡将上述两项任务相结合,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以教师培训课程的形式来呈现,建议工作室成员合作开发教师培训系列课程。
第十条 开展与上述两项任务相关的活动。工作室可以结合上述两项任务的进展及成果在成员学校或更大范围内以公开课、研讨会、学术论坛、送课下乡、帮扶农村学科教师团队等方式进行辐射和推广。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网络条件开展工作。各工作室要依托“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网络平台”及时上传工作动态及相关成果,每学期至少在网上发布一期工作简报。
第四章 工作室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顾问职责:在继教办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与工作室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指导、参与工作室的各项活动,指导主持人制定工作室工作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在主持人缺席或工作不利的情况下主持核心组和工作室活动,提出撤换主持人建议。
第十三条 主持人职责:主持人是核心组和工作室的负责人,在顾问的指导下领导核心组开展工作室的各项活动。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密切工作室成员间的联系,在本工作室网络平台上,审核、批准工作室成员发表研究成果及其它信息。按规定合理使用本工作室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核心组成员职责:在主持人领导下,参与制定本工作室的工作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等。协助主持人和顾问组织完成本工作室任务,对工作室成员的表现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其他成员职责:自觉接受本工作室主持人、顾问和核心组的领导,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工作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工作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室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室根据市级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继教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室的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工作室年度考核等。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办)负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审议工作室建设规划、核定年度计划,配合继教领导小组做好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协助继教办做好工作室的管理工作,发挥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广工作室成果,为工作室活动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 牌匾挂在主持人所在学校,主持人所在学校要为工作室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其他成员所在学校要他们参加工作室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主持人按要求配合继教办做好工作室成员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工作周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凡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取消工作室有关人员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工作室的经费保障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需设立专项经费,使用单位按规定严格监管,主持人按工作计划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会务费、购置书籍、课题研究、资料收集整理、课程录制、观摩考察、劳务费、成果展示等。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室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足额拨付,“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活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