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鲁迅
近日辽宁大连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初中男生(13岁零9个月)以帮忙为由,将一名10岁的小学女生骗至家中,后将其杀害并抛尸在住处对面灌木丛中。
凶手很快被抓获,并供认了犯罪事实,但他未满14周岁。
由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因为事件中13岁的加害者做的事,早已超出了我们传统概念中“不谙世事的孩子”。
他被曝出曾多次尾随女性,他说“阿姨你长得真好看”,但他未满14周岁。
他捅刺女孩7刀,手段残忍,淡定抛尸,但他未满14周岁。
他在作案后在班级群内的聊天记录中反复提及“血迹、指纹、害怕怀疑我”等词,但他未满14周岁。
他身高170以上,体重接近140斤。他做过的事桩桩件件与成年犯罪者无异,但他就是未满14周岁,只能被“收容教养”。
类似的事,一直都在发生。
每一条的背后,都是生命的消逝和家庭的坍塌,而许多犯罪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下,不被公开身份和姓名,再次隐匿在人群中。
即便法律不应当被个例与舆论左右,我们仍然希望有更多人开始探讨《刑法》第17条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在当今这个时代的合理性。
根据国际儿童权益联盟(child rights international network)的数据,世界各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中,美国(大部分州)、卢森堡、苏丹、马来西亚等都是无年龄限制国家;
南亚、中东及非洲很多国家在7-9岁;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南非等国家在10-11岁;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及部分北非国家在12-13岁;
中国、俄罗斯及大部分欧洲国家在14-15岁;阿根廷、莫桑比克等国在16岁。
法律的变更不是一时意气,也未必要一刀切。但是否可以有更多方法,让有人可以为受害者负责呢?
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是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的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原则上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恶意补足年龄,如果他们知道是恶行而实施时,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中的“辨别能力规则”规定,如果少年人在犯罪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直接引用也许会水土不服,也许并不能根治,但该有改变了,该开始寻求改变了。
另外,也希望14岁以下的孩子们从小被教会的是杀人犯法,罪大恶极。而不是轻飘飘的“14岁以下杀人不会坐牢。”
数据整理:朱小五
内容撰写:王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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