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分享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有人热衷于在社交网络平台分享自拍有人分享闲美风物和心情
……这边厢有人竟明目张胆地把这些开放平台当作实施报复前女友的工具
而报复手段是“分享”不雅视频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看
嫌疑人吴某某在与女友唐某某分手后,出于报复目的,吴某某将二人在恋爱期间所拍摄的性爱视频,通过快手、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大肆传播,造成致唐某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严重受损的恶劣后果。
其实类似于吴某某的行为在社会上并非罕见而实施行为的人则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自己在网上发什么是个人自由根本不清楚这样做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那么吴某某此类行为应如何定性?可能会涉及以下三个罪名
强制侮辱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主要用下流动作或者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追逐、拦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污物等。
行为人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取乐闹事,而行为对象则是针对不特定的妇女。
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如当众撕衣服、吞食污物等。
犯罪动机则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个人恩怨、嫉妒等,目的是为了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行为对象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
传播淫秽物品罪,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以传播的淫秽物品或被传播的人数或传播次数等达到一定数量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注意
“你挥舞的拳头止于我的鼻尖”自由总归是有边界的
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特征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占有一席之地但开放自由不代表无所顾忌
网络非法外之地不是肆意横行之所
若想要安全无虞地拥有一片属于自己分享交流的充分自由空间对法律,就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切不可利用网络做违法之事如以践踏法律为能事就必然被绳之以法!
来源:茂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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