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作为盐津县某村党总支书记的左某琼本应紧密联系群众,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但他却在2013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其子左某尾单独或者组织、纠集冉某陆、周某、冉某超和其他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深恶痛绝。
寻衅滋事
2016年2月,左某琼到杨某前家参加婚礼。席间,严某春发烟时直接叫了左某琼的名字,左某琼听后,认为对他不尊敬,将接过的香烟砸向严某春,并对严某春进行辱骂和殴打,致使严某春眼部受伤。
2018年8月,左某尾驾驶车辆与赵某东驾驶的车辆在盐津县中和镇老烟草站处相遇,赵某东倒车让左某尾优先通行的过程中,因车辆故障不能启动,导致车辆停在道路上,左某尾误认为赵某东不让行,便将其车辆打横熄火后离开,5、6分钟后,左某尾叫来徐某、李某等人,对赵某东及其妻刘某彩进行辱骂,并踢踹赵某东驾驶的车辆。刘某彩打电话向左某尾的父亲左某琼求助后,左某尾才将其车辆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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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1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
2013年,韦某彬与殷某俊、黄某强等人在中和镇某农家乐吃饭喝酒。席间,双方因为黄某强要求殷某俊的长辈杨某润同坐喝酒问题发生不愉快,殷某俊便电话邀约左某尾解围。左某尾到场后,双方发生打斗,左某尾便跑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用其中一把菜刀将韦某彬右后肩部砍伤。
韦某彬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团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敲诈勒索
2016年6月,肖某获得某天然气运输管道约5公里的工程施工项目。肖某于同年9月18日将工程中的部分项目转包给左某琼、周某、冉某陆。在施工过程中,左某琼一方多次强行要求肖某增加工程资金,并采取停工、阻工及语言威胁的手段,迫使肖某多支付了工程资金32670元。当剩余两公里时,肖某担心左佳琼一方若继续施工,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自己遭受更大损失,便主动向工程项目部提出终止合同。左某琼一方得知后,要求肖某支付未施工的两公里可赚取的利润共计110000元,遭到肖某的拒绝,之后,周某、冉某陆采取阻止施工、语言威胁等手段逼迫肖某支付了110000元,三人将所得的赃款142670元均分。
因涉案数额较大,该团伙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它违法事实
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村支书左某琼同调解员黄某财以本村的孤寡老人吴某付偷了本村村民饶某会家的狗为由,到吴某付家将吴某付打伤。经检验,吴某付头部愈合瘢痕长度2.5cm,评定为轻微伤。
2016年,左某琼与黄某财、杨某春发现被害人李某刁用微型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在制止时,双方发生口角,李某习继而与黄某财发生抓打,李某刁的母亲杨某会闻讯赶到现场后,也与黄某财发生口角、抓打。左某琼见状,便上前殴打了李某刁,最后,杨某会无奈向左某琼下跪求饶,事态才得以结束。
作为一名村支书
却如此欺压百姓
实在令人发指
左某琼等人恶势力团伙的结果
2019年6月24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琼、左某尾、冉某陆、周某、冉某超相互纠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性质犯罪。
最终,左某琼获刑十一年,左某尾获刑六年零六个月,冉某超、周某、冉某陆分别获刑三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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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昭通警方、盐津县人民法院、大盐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