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恶势力”吗?
什么样的行为能称为“恶”?
法律上如何认定“恶势力”?
我们身旁可能遇到的
“恶势力”犯罪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对此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今天,小叨结合案例
帮大家了解“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认定“恶势力”及“恶势力
犯罪集团”
“恶势力”概念及本质特征
输
《意见》第4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意见》第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举例来说,小A和小B系邻居,二人因为停车产生纠纷,并发生冲突,小A和自己车上的家人小C、小D将小B打成轻伤,那么按照《刑法》规定,小A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疑,但三人仅是因为事发有因的邻里纠纷实施了偶发的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故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而关于“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意见》第10条也做了规定,即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输
《意见》第6条: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这一条明确了“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一般要3人以上,才能称之为“势力”,且纠结者要相对固定。同时该条对纠集者和其他成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二者的认定必须综合全案证据,避免出现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以及扩大化、拔高处理的错误倾向。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
我国《刑法》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犯罪集团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犯罪目的性。
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特殊形式的犯罪集团,根据《意见》第11条规定,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输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
“恶势力”犯罪的处理要
坚持哪些原则?
输
《意见》1-3条规定,针对“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定要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同时还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共同犯罪中责任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不大的成员,并依法对犯罪分子具有的各种从重从轻情节予以认定。此外对涉及特殊群体,认定亦应慎重。
《意见》12条就规定了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本期编辑: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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