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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那么此案中
嘉节社区村主任张某
具体做了什么
庭审过程中他将有怎样的陈述
我们一看看
法律链接
一、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二、定罪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我们一起关注进一步审理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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