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村民被行拘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8月25日-8月26日,杭锦旗吉日嘎朗镇某村民在没有购买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化肥公司的化肥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在某微信群内(50人的微信群),发表该化肥公司含量不够等言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接该化肥公司报案后,杭锦旗公安局吉日嘎朗图派出所随即对该村民展开调查。该村民在微信群内发表的不当言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村民现已被杭锦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
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主办的内蒙古长安网曾发布《鄂尔多斯一男子在微信群内发布不当言论被行拘》一文,与网传截图内容相同。有媒体从杭锦旗公安局吉日嘎朗图派出所证实,确有此案,目前梁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已被释放。
为什么梁某某仅因在50人的微信群内发表某化肥公司含量不够言论即被行拘8日?据悉,警方认定梁某某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而非该法第二十六条中针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吉日嘎朗图派出所方面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梁某某在微信群发表某化肥相关含量不够是假化肥的言论,造成20余名村民聚集,并用拉横幅、四轮车堵大门等形式进行维权,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拘8日。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朋友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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