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美容变毁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都要承担吗?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一个月前,林女士到某美容院作了割眼袋手术。当时美容院一再保证这个手术绝对安全,而且不留痕迹。但是一个月后,林女士就感到手术处疼痛得厉害,而且割过眼袋的地方更是红肿,气愤之极的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进行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请问:林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维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美容损害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首先,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其次,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及人身损害的物质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09号尚都金茂大厦A座三层
网址:www.zkflawyer.com
腾讯官方认证微博:@河北张克锋律所
微信认证公众平台:张克锋律所
博客:http://zhangkf.blog.sohu.com/
http://blog.sina.com.cn/u/1338975113
电话:0316-5218868 / 2193306 / 2195306 /5266118
传真:0316-5218869 / 5266117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关注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张克锋微信号:zkf7707
手机号:1309130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