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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黑恶势力将得到严惩

阅读量:3875581 2019-10-28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那么,哪些行为触犯刑法?根据《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通过民间借贷出借资金的自然人和公司在符合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怎样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呢?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因此,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放贷被认定为非法。《意见》同时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将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数额要全部纳入年利率计算利息;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几种从重处罚、数罪并罚的情形:从重情形: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数罪并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意见》规定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意见》的发布对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作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认定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还是有严格界定标准的,这并不会对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产生影响,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也有充分的保障。当然,如果你是“职业放贷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得盈利就可能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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