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江西省大余县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党员干部为当地“肉霸”充当“保护伞”问题,给予大余县青龙镇果业站原站长袁德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取消平岗村村委会委员袁德东预备党员资格,相关部门依法罢免其平岗村村委会委员一职,二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下执法队”竟有镇村干部
今年3月,大余县公安局将一条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在侦查以钟金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其中竟有镇村干部的“身影”。该县纪委监委迅速对案件涉及的公职人员展开调查,一个由恶势力操纵、镇村干部参与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入调查人员视野。
据调查,2014年至2016年,黄龙镇大合村村民钟金刚成立双龙益民肉联厂,定点屠宰黄龙镇、青龙镇两地生猪。
钟金刚等人不思经营之道,却做起了强买强卖的勾当。“每天必须从这里批多少斤猪肉,逢年过节还加量,不管猪肉能不能卖完!关键是这里的每斤猪肉比相邻的两个定点屠宰场贵2元钱,而且猪内脏也称重算钱,但不给我们。”一个当地屠夫说起该定点屠宰场时愤愤不平。
为了让屠夫们“老实点”,钟金刚把当地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网罗起来,组成所谓“执法队”,充当打手,还邀请当时还是村民的袁德东、时任青龙镇司法所副所长兼平岗村村党支部书记袁德干入股合伙经营。
后来,袁德干岗位调整为青龙镇果业站站长,不再兼任村党支部书记,袁德东当选为平岗村委员,但两人一直保持着股东身份。袁德干、袁德东和钟金刚等人明确告诉涉黑涉恶人员,对屠夫从其他渠道购进的猪肉可以大胆收缴,出了事他们会摆平。
后来,袁德干岗位调整为青龙镇果业站站长,不再兼任村党支部书记,袁德东当选为平岗村委员,但两人一直保持着股东身份。袁德干、袁德东和钟金刚等人明确告诉涉黑涉恶人员,对屠夫从其他渠道购进的猪肉可以大胆收缴,出了事他们会摆平。
有了这句话,涉黑涉恶人员更加无法无天,什么事都敢做。2015年10月,涉黑涉恶人员在青龙镇街上将屠夫罗某某的私屠猪肉抢走,罗某某被涉黑涉恶人员用刀砍伤。后来,袁德干、袁德东出面找罗某某亲戚施压,由屠宰场赔了16900元了事。
盯梢、半路拦截、入室抢肉、往猪肉上泼洒机油、威胁、暴力殴打……几年来,该团伙采取多种方式侵害当地屠夫利益。袁德东还参与殴打屠夫,与两名涉黑涉恶人员三次闯进屠夫钟某某的家里抢走猪肉。而袁德干则充当起“和事佬”,让屠夫们忍声吞气。几年下来,袁德东分红获利12万元,袁德干分红获利近6万元。
今年7月,“肉霸”钟金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执法证”牵出多名失职干部
在调查过程中,大余县纪委监委发现,这些经常殴打屠夫的“执法队员”竟然有部分人持证上岗。是谁允许这些恶势力持证行恶?多个线索直指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县纪委监委决定一查到底。
经调查,早在2014年,大余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就为钟金刚等多人办理了有效期为1年的农业行政执法协管员证。2015年,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县农粮局,即现在的农业农村局。2015年11月,县农粮局向上级申报了包括钟金刚等4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和多本农业行政执法协管员证,其中农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农业行政执法协管员证有效期1年。
“该做法明显违反了规定,上级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大余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介绍,县农粮局在申请表上未填写相关人员工作单位,将“在编在岗情况”一栏填写为“事业”。经此操作,给不是事业编制的人办了农业行政执法证,让定点屠宰老板来“执法”。作为具体经办、监管人员,时任县农粮局行政执法大队长陈何良严重失职失责。
事实上,大余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恶势力持证行恶也有耳闻,但未及时制止。2016年3月,该局进行人事调整,蓝斌接任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长一职,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了不符合规定办证现象,陆续收回了3本执法证,协管员证一直未予收回。
因失职失责导致恶势力以“执法”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害当地猪肉行业,陈何良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蓝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管理股股长张艺、综合稽查股股长王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农粮局分管领导彭军、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管领导王增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9月中旬,青龙镇党委组织40多名党员干部到法院旁听对袁德干案件的庭审。青龙镇平岗村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通报了袁德干案、袁德东案相关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召开党员大会,通报相关干部受处分情况,开展警示教育。
大余县纪委监委以该案为契机,组织相关单位扎实开展一案一整改,督促涉黑涉恶腐败案发单位召开支部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大会进行深度剖析,发放个人忏悔书和公开处分决定书等进行警示教育,并通过网站、微信、报刊等通报曝光,着力推动以案治本。同时,对暴露出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督促相关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机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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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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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璐
来源/学习强国——中国纪检监察报
排版/杨虹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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