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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以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7件,其中有3件均涉“套路贷”案件,涉案被告人47名,受害人近40人。
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庭审结束。该案涉案35名被告人,受害人多达27名,影响恶劣。
10月17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又审理了一起“套路贷”案件,涉案4名被告人,受害人3名。
在“套路贷”案件中这些受害人
是如何落入“圈套”的?
小编带你一起去看看
近年来,“套路贷”祸害了不少人。而类似的“套路贷”公司也远远不止这一家。他们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平等的合同。在还款时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时间内债台层层高筑,使受害人越陷越深。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胡某于2013年7月8日成立“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由晏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公司法人变更为张某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事务代理、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2017年12月,“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立,被告人李某、徐某某为公司法人、胡某为股东、银某某任经理,晏某某任董事。公司日常经常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汽车经纪服务、代办年审、新车上牌、二手车交易。
上述两家公司登记地址均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某幢。经查,“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为一家公司。
“分公司”分为业务部、调查部、文员部、财务部、证照部,“分公司”的贷后部隶属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除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外,其余被告人为该公司的业务员。
各部门“分工合作” 设下层层“陷阱”
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其中业务部与各汽车销售点之间相互联,负责搜集客户购车及个人信息。
调查部(风控部)则负责上门调查客户偿还贷款能力与客户财产,并与客户签订一系列空白合同、安装车辆GPS、扣押客户《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钥匙,收取“下户费”、“调查费”等。
文员部负责补填合同文本信息,根据调查部确定的客户贷款所缺资料与证照部对接后,制作虚假银行流水、结婚证、房权证、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贷后部则负责对客户进行催收、扣车、谈判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事宜。
非法从事融资担保、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自2013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为4270人次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从多家银行获取客户贷款937151607元人民币,垫付客户购车款904051226.92元人民币。
同时,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客户签订一系列空白合同及委托书,制定不利于客户的协议,通过调查部、文员部、证照部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擅自篡改客户贷款金额,获取以客户名义办理的大额度授信信用卡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授信金额全部划走。
划走的钱款中被该公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折抵垫付客户的车辆尾款,用于公司的经营资金,另一部分被该公司以保证金、上户保证金、调额费等名目扣留作为公司利润。
之后,由公司贷后部以客户没有在指定地方购买保险、还款逾期等理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以此为借口拒退并没收客户保证金,或者利用事前安装在客户车辆上的GPS定位器及非法扣留的客户车辆钥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车辆开走藏匿,或者直接对客户实施威胁后将客户车辆抢走开回公司藏匿在租用的停车场内。以要对车辆进行变卖、结清尾款才能取回车辆等方式相威胁,向客户索要“违约金、信誉损失费、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与受害人签空白合同,篡改贷款金额
被害人陈某某在2014年以150万元在天津港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车。后又由云南敦名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谢某(在逃)承接该笔业务,随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公司派出调查员唐某某(在逃)与陈某某签订多份空白贷款合同,由云南敦名公司向陈某某垫付663950元,之后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云南敦名汽车销售公司将陈某某的贷款金额篡改至76.6万元,文员余某某(在逃)将陈某某的贷款资料整理抄写后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76.6万元的信用卡。
在获取陈某某的贷款款项后,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笔76.6万元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67.395万元进入公司账户用于折抵为陈某某的贷款垫款,一部分以收取保证金、担保服务费、业务代收、代缴费、其他暂收等明目扣取了91970元作为公司利润,于2015年1月8日经公司出纳李某之手转至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账号。2017年11月21日陈某某及家人到华铃公司要求退保证金时,何某以不购买指定保险为由拒绝退款。
除上述被害人陈某某外,其余20余名受害人也受到了类似上述方式的侵害。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等22人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肆意篡改贷款金额,截留占有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2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等16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多次,强行将被害人车辆扣押,逼迫被害人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16名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等35人长时间分别从事非法经营犯罪并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某、晏某某、胡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徐某某等3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部分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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