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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点自我学习专题

阅读量:3798137 2019-10-26


黑社会性质组织,简言之,就是对社会的非法控制,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合法政府所管理的社会形成对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威胁政权稳定、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政治安全、社会安宁、人心安定的大方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时间跨度达三年之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开始到现在已一年有余,对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涉知识点,特别是相关法律规定,实有再次学习之必要。
一、扫黑除恶与之前打黑除恶仅一字之差,但区别甚大
2018年1月之前,为打黑除恶;2018年1月后,为现在的提法:扫黑除恶。此次扫黑除恶,重视程度全所未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此次扫黑除恶,更加全面深入,上升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此次扫黑除恶,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增加到了近30个。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
二、扫黑除恶所涉领域、范围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聚焦黑恶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
三、扫黑除恶涵盖的行为性质、范围
扫黑除恶,即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具体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软暴力、非法放贷讨债等(包括套路贷)(行为具体所指,后续)。
 依据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的演变及具体表现形式
(一) 2002年4月28日之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是指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经济特征,是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保护伞特征,是指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危害性特征,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二) 2002年4月28日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变化;且,其中,“保护伞特征”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条件,并由“行为特征”所取代。
2002年4月28日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具体表现形式:
1.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
2. 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且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3.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3)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4)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5)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是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4. 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三)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不得取保候审。
(四)律师办理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代理工作,需履行请示、汇报、备案手续,而且司法行政机关应派员旁听。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应需请示汇报)。
依据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基于该修正案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45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
五、恶势力、恶势力集团的认定
(一)恶势力
1.组织形态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2. 组织成员在三人以上,且纠集者相对固定;3.行为手段,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4.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及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并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除外情形,仅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
核心提示:构成恶势力必须满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且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依据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软暴力的认定
软暴力,是指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核心提示:多人实施,且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并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亦构成软暴力。实施软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行为性质具体指向的罪名而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套路贷的认定
“套路”二字,实为江湖语言,非法律用语,不过,用此词语确能精准概述非法放贷所涵盖的意义。
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之实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 软硬兼施“索债”。
明知行为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实施套路贷行为,按具体指向的行为性质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的,应并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套路贷”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涉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
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应当追缴、没收。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但符合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但凡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涉案财产一律追查到底、一律追缴、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后,涉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行为犯,且为选择性罪名。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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