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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新政正在公示,有意见快提!

阅读量:3832577 2019-10-27



关于对《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5 00:00  来源:长春新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长教联〔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将此实施办法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10月25日至10月31日
联系电话:82538556
办公地点:长春新区教育局招生办(长春新区管委会A211室)
附件: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学区划分及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二、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具有新区户籍或具有新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新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新区户籍或具有新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新区初中。
三、入学办法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划片入学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整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新区新建小区数量、位置,按照确保公平和相对就近原则,确定“已划学区维持基本不变、妥善处理存量与增量、热点学校逐步实现多校划片入学”的基本思路,学区确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1)划片入学(入:即入校报到;学:即学习期间)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当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房屋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占51%及以上。房屋权属证明包括:商品房产权证,经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按相关规定获得已备案可查证的公产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合法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不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新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热点学校招生(慧谷学校、尚德学校、慧仁学校、英才学校、明达学校),采取妥善解决原有学区存量生源,对学校周边新建、扩建小区的增量生源,逐步实现多校划片的办法安排入学。
2.九年一贯制
实行九年一贯制招生的学校,原则上除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不对外招收初中新生。
3.空余学位随机派位入学
优质公办学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外,空余学位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4.特殊群体入学
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入学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根据新区实际,采取“一校一案”的办法,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区校两级职责任务
1.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由新区教育局牵头的长春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1)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2)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助编制教育专项规划,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负责房屋地块规划用途确认。
(3)公安分局。负责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数据,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信息核验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维稳工作,协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查验及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把好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关口,查处以入学为目的办理假户口、篡改户籍年龄、虚报年龄、挂户等违规行为。
(4)房管分局。负责审验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真伪。
(5)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负责查处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以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进行误导宣传行为。
(6)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残疾人相关信息的认证,配合教育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上学的权力,做好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等群体的资质审核工作。
(7)政法维稳办。协助教育局做好群众上访的接待、秩序维护、沟通协调工作。
(8)新闻中心。负责舆情监测,对于网络上出现的涉及招生方面的问题,要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9)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2.各学校职责
各学校要依法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政策要求。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学校的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要制定学校的招生方案,按照区教育局批复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要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学区调研、招生宣传。要依规审核本学区内登记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信息、证件,确定其入学资格和条件。
(二)建立招生入学预警机制
加强学龄人口的排查摸底,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出现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通过“长春新区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及政策调整情况,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三)加强计划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严格执行省颁办学标准,控制校额和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学生在学区学校入学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小学学校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
(四)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
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区域适龄人口数量及增长趋势、现有学校分布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区域内学位供给满足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结合实际,采取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大学区管理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关爱和服务体系,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招生结束后,区教育局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正常学籍,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区教育督导科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各学校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本实施办法由长春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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