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照明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能耗监测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炊事用能系统等多项内容的节能改造;改造后节能率达到15%及以上(按节约标准煤计算),且能实现建筑用能数据实时传输至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
这些公共建筑要申报“示范项目”,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2018年1月1日后实施节能改造,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上办公建筑、旅游饭店、商场、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第二,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上的项目还应当设置能耗监测软件系统),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办法》明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项目申报申请。
示范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节能改造验收,并将建筑能耗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能耗监测软件系统)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用能监测。
示范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行满1年,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率审核和综合评分。
补助资金的对象即为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15%的,补助20元/平米;
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20%的,补助25元/平米;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满足以上节能率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元/平米;
每个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经审核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未到达15%的或已申请获得其他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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