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厢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彰显城厢法院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郑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谢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郑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谢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查明
1
聚众斗殴事实
2018年11月30日18时许,同案人谢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壶山西路附近与陈某、吴某某发生口角,后见对方有同伴到场,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某请求带刀具前来帮忙。被告人郑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召集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陈某携带砍刀前往该处,到现场见同案人谢某某正与被害人何某扭打,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等人便持砍刀追砍被害人何某,致被害人何某轻微伤。
2
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3月2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街附近无故持酒瓶、椅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
3
盗窃事实
2019年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双洋环球广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的一部摩托车(价值3900元)盗走。
4
该团伙实施的违法活动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谢某某以被害人陈某某搂抱被告人林某某女友为由,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附近将被害人陈建坪打伤。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附近无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电动车的后备箱砸坏。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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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