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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法学院Mark Tushnet教授做客南开 师生共话比较法研究方法

阅读量:3812313 2019-10-26


2019年10月14日下午,南开比较法工作坊第六期成功举办,哈佛大学法学院Mark Tushnet讲席教授与我院师生共话比较法研究方法。此次讲座以研讨会形式举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李蕊佚副教授主持讲座。南开大学法学院刘萍副教授、高通副教授、向波副教授、贾卓威博士、赵晶晶博士、时晨博士、刘安翠博士,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翟晗博士、中国民航大学贾圣真博士与数十位本硕博学生共同参加此次活动。
刘安翠博士提出关于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Tushnet教授认为比较研究简单地利用对两种或以上的制度研究就能做好,其中包括两种对比思考的方式:其一为功能性的思考,思考路径为找出问题——制度的设计者解决以上问题时要达成什么目的——同样的功能在不同制度中怎样发挥作用。Tushnet教授还以言论自由为例进行了说明。另一种方法是文化标准。虽然人们认识到了差异,但是对差异的解释方式并不是所参考的制度的预期功能,而是基于其政治或者是文化背景。Tushnet教授个人更倾向于功能性。同时,Tushnet教授还认为人们对于法律内容的理解和描述具有主观差异性,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应注意这一点。
关于贾卓威博士提出的功能性思考和文化性思考两者的差别,以及规范性方法与描述性方法等问题,Tushnet教授分别回应称:对于第一个问题,功能性研究方法中有些方面也可以被认为是文化研究方法。但这种对选择方法的方法论研究他认为并不十分重要,可能并没有太大意义。他比较关注学者研究的具体实质的研究内容,在阅读文献时甚至会跳过记述研究方法的章节。
对于第二个问题,Tushnet教授谈到他的研究中,作为一个比较学方面的学者,他并没有过多关注规范性的问题。在他研究美国宪法时,的确会选取一些规范研究的角度。至于其为什么对在比较学领域使用规范化方法采取怀疑态度,原因是所谓“局外人问题”非常常见。人们经常会发现外行人推荐使用规范化的方法,是基于他们以前对国内法律的研究经验,带有一种殖民主义、霸权主义、阶级观念。再者,规范化研究方法总是非常复杂,至少就美国宪法研究而言是这样。
赵晶晶博士提出在撰写比较法学论文时,如果使用文化性研究方法时,如果找到政治文化差异之后怎样继续研究?对此,Tushnet教授认为,比较法学研究的历史起源于私法领域,然后进一步扩展到了其他领域。起初,比较法学的奠基者不研究公法,现今,比较公法的研究相对于比较私法研究更活跃。通常是比较公法这方面,功能性方法的还是更有影响。功能性方法被规范分析加强了。根据规范分析,人们确立研究目标、进行设计制度使其满足这些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就是设计好的功能。文化研究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基本不存在,即使在私法领域。它总是被贴上表现主义的标签。在公法领域用文化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方面,应回到亚洲价值观讨论上。在当代,部分学者认为存在典型根深蒂固的东方思想,但他认为每个国家的传统,例如中国、美国、匈牙利、南非、印度、肯尼亚等等,每个制度都有很多价值观,人们称其为文化,信任等。差异在于特定情境下对某种价值观的强调程度不同。因此,用文化分析是可行的,但要注意避免陷入类似中西对立的二元分化中。在现代互联的世界,每个制度都有一些相同的价值观,只是侧重有所不同。文化交流、制度交流,无论是商业还是运动方面,都会引起在系统内孰轻孰重的讨论。这些活动会对国内制度和价值观产生影响。接下来就要讨论,这种多方面的国际交流影响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交流,国内的价值在其制度下会产生何种应对反应? 
向波副教授的问题关于跨学科研究方法以及美国的研究现状,Tushnet教授非常赞成跨学科研究。做好比较法学研究需要扎实的法教义学分析能力。他强调国内法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基础。Tushnet教授读过相当多的比较宪法学术作品,有些作品因为它没有仔细的理解美国本国的原则,在学术说理部分显得非常薄弱,应该说,这是比较法学界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因为,如果想做好比较法学研究,必须在两个理论体系里都有很好的基础,才能比较两种教义体系。当然,这十分困难,要真正了解美国宪法就已经非常困难了。再加上其他理论体系的内容会变的真的非常非常难,这是他的亲身体验。
同时,他认为对于特定制度中的特定主题,比如说,以色列的言论自由问题,印度的权利分立问题,因为这些部分他对于国内的各类学说有很好的了解,因此可以很好的处理和比较。但是他很担心的是向波副教授所说的那种比较研究,因为它并没有很好的基于国内理论基础之上。
柳建龙副教授的提问是隐私权在中国的保护问题,Tushnet教授认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这个案例是非常好的能证明不同文化国家的制度不同化的例子。文化分析的方法比从功能上的分析方法更为强大,但也有功能维度上的差异。制度安排在美国、德国和欧盟这三个国家显著不同,这影响了最终的结构。简言之,在美国,有关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由各州制定。在此情况下,各州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存在过度的情形,这就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很难具有基本权利保护的空间。在德国,隐私权保护法是由普通的民事法院制定的,但联邦宪法法院已经发展出允许它监督隐私法的原则。这使得它可以走所谓的中间道路,为什么它坚持中间道路也是和这个制度结构有关系的。至于欧洲人权法院,它并不关心国内的法律渊源,而只是履行条约义务。众所周知,欧洲法院和德国法院在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上的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密切关注制度方面的细节,可以了解一些制度上的东西。
对于中国,他了解不多,对于中国人重视隐私之类的价值也仅有一些刻板印象。但他认为可以向印度文化学习,印度最近做了一个关于国家身份识别系统的尝试,在这个尝试中,他们结合了制度上的担忧和印度最高法院的妥协。他认为印度的体制非常有趣,因为这个身份识别系统的产生是政府想要更多的监控民众,这并不是一件好事,但也是一种保障社会服务的方式,尽管在管理层面可能有大量的腐败,在提供社会服务的时候,公民拿着身份证出现,政府就不能拒绝,这是一种制度保障。
贾圣真博士的问题是关于三权分立以及中国新的监察体制。Tushnet教授说道,他现在的研究正是与传统的三权分立有关,研究内容大致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所谓的20世纪前期的宪法体系。对于传统的三权分立的学说,不仅在美国,澳大利亚也非常坚持三权分立的理念。19世纪的拉丁美洲宪法也是三权分立的宪法。但是在现代社会,三权分立的系统多被解释为允许新的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是关于新的体制。新的体制中确实有一些新的机构形式的存在。他对南非法院和宪法所称的保护宪政民主的机构很有兴趣,包括选举法院,这可能与中国的反腐机构类似。经典的“三权”分立已经不是对于今天宪法制度形式的准确描述。今天的宪法设计者正在设计不止三个权力的制度。三权分立这个术语没有固定的含义,权力的分立是一个更为灵活的系统。确切的来说,系统里面到底有什么取决于你的系统里面到底需要什么,需要具体的分析。权力分立的意义远不止过去那些有限的内容。
其他与会嘉宾也就Tushnet教授的相关论述进行了补充提问以及深入交流。整个研讨会气氛轻松活跃,Mark Tushnet教授知无不言、有问必答,充分彰显了作为享誉世界的宪法学巨擘严谨认真的治学之道,在场师生受益匪浅,纷纷以热烈的掌声向Mark Tushnet教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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